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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申诉材料和证明材料

 

申诉材料

读者来信:

控告唐山市乐亭县公安局个别领导屈从权势,有法不依,有案不办,行政不作为,致使一桩特大盗窃案在铁证如山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将犯罪嫌疑人“两抓、两放”,至今不能结案。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民意杂志社:

您好,我叫张志军,是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在曹妃甸和京唐港开发建设中,依照合同为曹妃甸和京唐港开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和真诚的努力。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地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治安状况给我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

2007 2 月初,我单位存放在乐亭县通宝焦化厂建设工地用于京唐港建设工程的价值40 多万元(当时市场价,现已增值) 的钢板被盗。案发后,我们在掌握了确凿线索后,于20074 27 日向乐亭县公安局报了案。当时乐亭县公安局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此案定为特大盗窃案立案侦查,并于2007 7 5 日凌晨一点钟将犯罪嫌疑人刘XX、杨XX 二人抓获,二人被抓获后经审讯很快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只隔了三四个小时的时间,时任主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周XX 在家中接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后,就三番五次打电话问罪县公安局负责人,明确指示以捆绑犯罪嫌疑人过重为由(事实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挣脱时,致使手腕有一点皮外伤)于当天早晨八点半,强令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朋释放。这期间犯罪嫌疑人由被抓到释放只隔了七小时(审讯刚刚进行了一半)

由于周XX 的直接干扰,这桩案件就被搁置下来,成型的案卷在公安局放着,无人敢问津,致使犯罪嫌疑人刘建朋在乐亭县继续狐假虎威,并将他们盗窃我们的钢板,用在了他们承包的工程中( 有在盗窃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为了解决此问题,我们先后给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王其江和时任唐山市人大主任钟清杰、时任市纪检委书记葛梦彬等领导写信反映情况,并到中纪委和公安部直接反映此情况。几位省市领导和中纪委、公安部都对此案予以批示和过问。但是,乐亭县公安局由于惧怕权势,不敢正常执法。后来,唐山市公安局排除阻力,主持正义决定依法依规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异地侦破此案。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079 月下旬接受任务后,派出得力干警缜密侦察,于10 15 日再次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朋和同案人杨XX抓获,并羁押在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刘、杨二嫌疑人被羁押后,因与他人勾结串供致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不得不于10 19日将刘、杨二嫌疑人转押到滦县看守所审讯。经过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干警的艰苦工作,犯罪嫌疑人刘、杨交代了盗窃我公司钢板的犯罪事实,并在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下,起获了价值近20 万元被盗钢板(尚差2 0多万元被盗钢板未被起获)。这些被起获的被盗脏物至今还存放在位于海港区的市交警第七大队院内。

根据确凿的人证、物证,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此案侦察终结,并依据管辖权限,将此案移交乐亭县公安局。并指示乐亭县公安局迅速报请乐亭县检察院对刘、杨二嫌疑人给予批捕,乐亭县公安局遂于2007 11 3 日将此案报予乐亭县检察院批捕刘、杨二嫌疑人(但是乐亭县公安局在报予材料中所反映内容,含含糊糊,避重就轻)200711 5 日,乐亭县公安局将我召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有刘建朋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提出赔偿调解,并表示刘建朋等人愿意赔偿所盗钢板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前提是让我在一份不追究刘建朋刑事责任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我当时说:追究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部门的事,我个人不能签这个字。调解未果。

就在我等待案件处理结果的时候,乐亭县公安局通知我,乐亭县检察院以刘建朋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并于119 日将刘、杨二嫌疑人取保候审。时至今日,此案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至今不能结案,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乐亭县公安局根本不再过问此案,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

由于我公司性质属于股份制企业,公司的损失涉及到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2007 年春节前广大股东和职工得知这一情况后群情激愤,义愤填膺,共同认为乐亭这个地方太黑了,纷纷要求马上集体进京上访讨个明明白白的说法,不相信在共产党的天下,就找不出一个说理的地方来,形势相当混乱。当时我们做为企业的管理者为了社会的安定,决定以大局为重,对股东及员工做了大量的群众思想工作,在春节期间暂时将局面稳定下来,同时也多次派代表找到乐亭县公安局当面质询此事,要求尽快侦结此案,乐亭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对此案的态度是能躲便躲、能闪便闪,甚至互相推诿,始终没有一个侦结本案的正确态度,时至今日仍无结果,最近受害股东及员工又纷纷组织准备集体进京上访,局面己很难控制。

鉴于以上复杂情况,我们怀着焦虑的心情恳请各级领导和媒体及社会舆论对此案给予关注,将此案尽快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地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

以上内容如有不实,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随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致礼!

申控人:张志军

2008 10 28

 


证明材料

读者来信:

2007 4 26 日我公司起诉刘小朋、刘建朋哥俩因拖欠我公司工程款并造成经济损失一案,在乐亭县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有我公司为施工所购置的钢板一项(金额433040)被对方先盗用后盗走,要求赔偿,对方当场否认,声称根本不知此事,致使法院审理无法进行,主审法官苗玉红当场宣布由于被告不承认盗用钢板,法院无法审理,并建议我们到公安局报案。我们于2007 4 27 日至乐亭县公安局报案,该案由乐亭县公安局立案为特大盗窃案并开始调查侦破。

证据 l、本公司购买钢板的收据和运至乐亭的运费收据。

2、为了做记号用,在钢板上打孔,割角的加工收据。

3、犯罪嫌疑人将盗用我们的钢板用在了他所承包的填土工地上,正在使用时的照片(包据我们在被盗钢板上所做的特殊标记和现场目击拉土司机照片)

4、犯罪嫌疑人在乐亭县法院当庭否认盗窃钢板事实的庭审笔录。

5、证人刘恩友、王昆、董淑友在乐亭县公安局证实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证言、证词笔录。

6、为犯罪嫌疑人拉土的司机张子兴、杨建辉的证实笔录。

7、乐亭县公安局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

、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过立案调查,于2007 7 5 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朋抓获并连夜突审,据刘建朋交待他根本不知此事,是他手下两个项目经理干的,乐亭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冒着大雨连夜赶往唐海县调查取证(去那两个人的住处),结果证明刘建朋撒谎,那俩人根本不知此事,同时证明他们早与刘建朋分手,不在一起了。经过连夜审讯刘建朋说他也是给他哥刘小朋打工的,事情主要是他哥刘小朋让干的,至此时间已至早晨8点钟,时任乐亭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周XX(此人在犯罪嫌疑人刘小朋、刘建朋的承包工程中入有股份并参与经营,此事另有交待,并以提交市纪检委),得知此事,大发雷霆,以乐亭县公安局行刑、逼供为由找到乐亭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吕XX、刑警大队长王XX强令放人(其实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挣脱,手腕处有点皮外伤),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放,致使审讯中断,调查笔录也只完成了一半,此案被搁置下来,成型的案卷在乐亭县公安局放着,无人敢问津。

证据: 1、乐亭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建朋审讯进行了一半的笔录。

2、乐亭县公安局连夜赶往唐海县调取刘建朋所交待那俩个项目经理,其实根本不在现场的证明材料。

3、在盗用钢板现场照片上显示的拉土司机(此人系刘建朋亲属)证实刘小朋、刘建朋将盗用的钢板用在了他们所承包的填土工地的交待材料。

、为解决此问题,我们先后给省政法委书记王其江和时任唐山市人大主任钟清杰、时任纪检委书记葛梦彬等领导写信反映情况,并到中纪委和公安部直接反映此情况,几位省市领导和中纪委、公安部都对此案予以批示和过问,但是乐亭县公安局因怕得罪周XX,就是拖着不办,后来唐山市公安局韩金哲局长排除阻力主持正义决定依法依规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异地侦破此案,市刑警支队于2007 9 21 日接受任务后,派出得力干警缜密侦察,于2007 10 15 日再次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朋和同案人杨某抓获,并羁押在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刘、杨二嫌疑人被羁押后,周XX、刘小朋又四处活动,与市第二看守所某些人勾结串供,鼓动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继续干扰办案,迫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不得不于10 19 日将刘、杨二嫌疑人转押到滦县看守所审讯,并起获了价值近20 万元被盗钢板(尚差20多万元被盗钢板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未被起获),这些被起获的脏物至今还存放在位于海港区市交警第七大队院内。

证据  : 

l、在我们报案后。20075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建朋等人夜间偷偷用车将部份被盗钢板运至乐亭县通宝焦化厂工地遗弃,公安局和我们有关人员现场起获脏物时与通宝焦化厂保安队长和警卫人员所录的两份目击证明笔录。

2、在海港区铁三局五处墙外填土工地,公安局起获另外一部份脏物钢板时所做的现场笔录。

3、乐亭县公安局在协助刑警支队起获脏物时的秤重过磅单。

四、根据确凿的人证、物证,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此案侦察终结,并依据管辖权限,将此案移交乐亭县公安局,并指示乐亭县公安局迅速报请乐亭县检察院对刘、杨二嫌疑人给予批捕,乐亭县公安局遂于2007 1 13将此案报予乐亭县检察院批捕刘、杨二嫌疑人,11 5 日,乐亭县公安局将我召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有刘建朋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提出民事赔偿调解,并表示刘建朋等人愿意赔偿所盗钢板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前提是让我在一份不追究刘建朋刑事责任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我当时说:追究不追究刘建朋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个人不能签这个字。调解未果。

证据:1、在乐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解现场证人:张XX、张X

2、乐亭县公安局关于涉案钢板价格鉴定结论通知书。

以上所提供的所有证明在乐亭县公安局均有存档、可随时查证。

以上内容如有不实,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随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致礼!

申控人:张志军

2008 1028

 

编后语: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在以张志军经理为首的带领下,积极参与开发建设曹妃甸和京唐港,立下汗马功劳,做出积极贡献。然而不幸的事降临在他们的身上,价值40 余万元的钢板被盗。一桩特大盗窃案在铁证如山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将犯罪嫌疑人“两抓、两放”,至今不能结案。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不能让英雄的建设者流汗再流泪,流泪呀!记者质疑:在铁证如山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近二年时间怎么至今不能结案,究竟是哪条利益链在作鬼,是谁在充当保护伞,有法不依,有案拖着不办,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领导,应该高度关注重视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查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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