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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难产村妇状告公安局

        为了使用方便,保定56岁的侯女士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但是,从2008年1月7日申请后,侯女士始终未能见到自己的身份证。侯女士将顺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发放身份证并赔偿其3万元。
办理身份证遭遇“难产”
        侯女士是保定顺平县南下邑村人。2008年1月7日,她到顺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2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回馈称,因照片数据不合格,制证失败。
        于是,当年7月9日,吴女士到派出所重新照了相。8月14日,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下传信息,制证成功。8月31日,公安局取回了侯女士的身份证,但却没有直接发放给侯女士,致使侯女士至今也没收到自己的身份证。
        侯女士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顺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义务发放身份证,并提出3万元的赔偿。
法院判决办证者胜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被告未将身份证直接发放给侯女士,致使其至今未收到身份证,存在过错。被告辩称交由他人代领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对侯女士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没有居民身份证不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侯女士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如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户籍证明等,且在本案中,侯女士也曾几次开具户籍证明,因此对侯女士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支付的律师费、咨询费,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顺平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发放给侯女士居民身份证,驳回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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